進口特殊案例講座心得
進口特殊案例講座心得
於2008年12月15日,我聽了第一銀行的趙秀珍講師講解「進口特殊案例及拒付處理」之後,讓我對信用狀進口特殊案例能夠有基本認識,也對信用狀的單據化能有更加清楚地了解,以及副提單背書和擔保提貨的注意事項。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內容是信用狀開發可以明訂罰則,像是規格不符或交貨期不符的罰款,若是可以用預付款償還保證或履約保證的擔保信用狀。
講師提到在信用狀修改的部分,買方對於要求修改部分僅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但是部分接受或部分拒絕視為全部接受,所以賣方可以主張單據瑕疵拒付權利。若修改書中有未在特定期間內拒絕而自動生效,則買方可以跟據UCP600的規定不予理會此修改書。然而,開狀銀行有提示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審單期限,若超過則無拒付權利,而提示銀行可在信用狀規定有效及提示期限內補正單據。
買方押匯時發現單據有瑕疵,可以請開狀銀行先行發電通知是否同意接受此瑕疵,即電報押匯。若指定銀行允諾接受,則視為接受信用狀修改書。日後保障買方收款,就不怕被抓瑕疵而拒付。但單據若有電文未記載的其他瑕疵,買方仍有權拒付,或可要求折價拒付。另外,電報押匯的發電文是MT750;電報押匯的回電文MT752,而拒付電文是MT734;回覆電文是MT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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