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匯兌講座心得
國外匯兌講座心得
於2008年12月08日,我聽了第一銀行的王玲玉講師講解「國外匯兌特殊案例及糾紛處理」之後,讓我對匯兌的處理能夠有基本認識,也對匯票的使用及兌付能有更加清楚地了解。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內容是國外有聯名支票,必須要各一份聲名書與各一份同意書,若為票據的轉讓,則必須要兩人背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講師提到國外票據法保護發票人的精神,台灣票據法則保護持票人的精神,而講師也整理了三種的票據處理,第一種是票據由銀行送至託收行交換,期間快速且費用便宜,美國十五日內(紐約七日內)皆可退票,但限制美元五十萬元;第二種是保證擔保(PCS),收保證手續費10美元,限制美元七十五萬;第三種是標準託收,退票可以再提示,期間慢且費用貴,但限制是美元七十五萬以上。另外,PCS保證的票據,若為正面偽造,可以不退款。
支票沒有寫有效期限,視為有效期限為半年,而美國郵政匯票上寫限在美國讓購和擁有不得受理,除非是寫international才可以收票。至於票據的追索權,正面一年內可追索,背面三年內仍可追索,但美國國庫支票追索期限為期四年。另外,收票要看票面大寫金額,並小心票據變造,例如抬頭人不對的假票(偽票),也要小心先查證過是否有掛失,卻仍來銀行要據取款。若旅行支票遺失而辦理了掛失止付,只要有票據的正反影本加上銀行保證函,仍然可以請求對方付款。
然而,匯票電文是MT110,止付電文是MT111,全額匯款還需要MT191,而收到電身通知但未到生效日要先通知客戶,以免客戶打國際電話去詢問。雖然美國常是發電日,同日即為生效日,但是歐洲國家常有發電通知匯款四天之後才到款,因為歐洲的星期四時通知,而在台灣是星期五,所以台灣的星期一是歐洲的星期日…另外,匯款要注意受款行的正確,尤其是日本的分行眾多,以免造成晚收款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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