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車禍的笑話

今天只是去買便當 就在便當店不遠的十公尺處,也騎很慢… 所幸沒傷到骨頭


無故被人撞  我的機車非我所願的碰到第三方


 


要求在造事者和解書上,要求一定要寫甲方願意賠償第三方全部車損


講了 只是對方說是處理我跟造事者的   不管第三方  


今天有第三方 本來就是可以這樣要求的, 今天不同意,也是上調解委員會  


 


簽了和解  今天有第三方要索賠 


結果對方代理的保險公司人員 說我還是有部分責任, 要負?成  到時調解


 


今天你不撞我,我也不會去受傷 車也不會去撞第三方  


您若良心發現  就跟保險公司處理了吧


 


今天我學了個經驗   跟法律觀念


保險公司人員要說大家都有路權  交通觀念是直行車的是主權


我是直行車  轉彎車本應理讓直行車


而且今天你一個急轉 看到跟本沒辦法閃避   


這在法律上 我還是站的住腳  第三人的部分責任  我即使簽了和解 還是能夠向造事者請求第三方之求償


 


 


一個觀念


和解 即使和解書上寫不追究甲方之刑責。


但 有和解  能減輕刑事  


和解了,我提告不要求民事  是提刑事 不附帶民事  


 


法律刑事權利是可放棄 但也仍有權利提告


 


和解對於刑事責任有何影響?
  告訴乃論之罪固可因和解而放棄告訴或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同時終結民、刑事糾紛,但若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刑事程序仍將進行,但法院得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0)犯罪後之態度。
」審酌肇事者業已知錯和解之情形判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後之態度等等事由,對於非告訴乃論罪部分,減輕肇事者之刑事責任。同時,此際肇事者獲得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判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也會提高。


 


 


而和解了 是可以撤告  但撤告就不得再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可向法院撤回訴訟,訴訟一經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故刑事程序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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