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東初鹿牧場見習看非法打工
獲選擔任台東初鹿牧場見習場長,被檢舉非法打工的香港女大生吳欣倩
因為擔任台東初鹿牧場的見習場長捲入非法打工疑雲的,
因為前幾天他可是先遭到移民署約談,香港女大生吳欣倩(2015.07.25):「你們就好奇怪,常常叫我們外國人過來玩,為什麼會這樣對我。」
香港女大生吳欣倩:「我在想,因為我沒有犯錯,所以應該這裡的政府不會對我做什麼,然後我不想讓她(媽媽)擔心,所以就沒有跟她說。」
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東森新聞
看到之前新聞那麼高調,我也覺得是非法。至今結果看到新聞,結果一點都沒提到法規及真相,記者打的訪談內容也很無言。來玩跟來工作,本來就不一樣,來台事由:觀光,本來就不能非法打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國民國境內工作。
補充
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第四十三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國民國境內工作。
第五十七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
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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